佛山市高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关于清理长期不动户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保证客户银行结算账户资金安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03〕第5号令)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请《高明农村信用社一年以上未发生收付活动账户清单》(具体见附表)中的客户于2011年11月26日前到我社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我社将主动予以销户处理并将结余款项转入久悬未取账户管理。我社作销户处理后,客户有权凭该账户的有关合法付款手续和证明文件到我社支取结余款及利息。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实行,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客户谅解。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